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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071.2018.02.003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方式及常见问题

引用
1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备案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种子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种子管理部门特别是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抓手.修订后的《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也是就以下四种人要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一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解读为零售商或经销商;进行经营不分装备案.二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解读为代销商;进行受委托代销备案.三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的,进行受委托生产备案.四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简称分支机构),可进行分支机构备案.

2018-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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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71

23-1213/S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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