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17.09.013
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义务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检验合格证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以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修订前的《种子法》)就没有再重复规定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根据特殊法没有规定适用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经营种子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修订前的《种子法》没有规定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人们就误认为经营种子的不需要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的误解.种子管理者不对销售的种子是否附有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行监督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种子不提供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法律风险,而且还会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重大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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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F27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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