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义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8071.2017.09.013

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义务

引用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检验合格证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以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修订前的《种子法》)就没有再重复规定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根据特殊法没有规定适用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经营种子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修订前的《种子法》没有规定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人们就误认为经营种子的不需要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的误解.种子管理者不对销售的种子是否附有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行监督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种子不提供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法律风险,而且还会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重大经营风险.

种子生产、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人民共和国、经营者、产品质量法、合格证制度、种子法、证明制度、违法行为、修订、销售、种子检验、适用原则、经营风险、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管理条例、法律风险、特殊法

D02;F27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种子世界

1000-8071

23-1213/S

2017,(9)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