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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071.2017.05.01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

引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和促进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种子产业在发展的道路上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假种子和劣质种子的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给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子使用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为了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如何理解和应用《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做以下浅析.

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营者责任、生产者、赔偿额、种子产业、质量问题、出售、可得利益损失、使用说明、合法权益、应用、修订、损害、受损、农业、劣质、规范、道路、标签

D92;D02

2017-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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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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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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