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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071.2017.05.006

种子“未审先推”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引用
1 行为表现及产生原因 1.1 “未审先推”的行为表现 一是个别种子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明目张胆的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行为,如高粱穗、大穗空育131、芦苇稻、大豆王中王等. 二是种子经营者继续销售国家和各省公布已经退出的农作物品种行为. 三是种子经营者为迎合农民盲目求新、求高产的心理,通过私自改换已审定品种的名称推广、销售种子的行为,如改良龙单13、精品垦玉六、新合丰25等.

种子经营者、行为表现、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销售、观念淡薄、心理、农民、名称、芦苇、精品、国家、高粱、高产、法制、大穗、大豆

S33;S5

2017-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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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71

23-1213/S

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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