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16.12.00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农业主管部门职能调整的思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这次修法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三放”:一是放品种准入渠道,二是放市场准入要求,三是放行政权.现谈一谈《种子法》对农业主管部门职能调整的认识及对北京市种子管理工作的建议.
修订、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主管部门、准入要求、职能调整、简政放权、管理工作、行政权、北京市、市场、渠道、品种
D02;U46
2017-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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