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16.08.001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人民共和国、农作物品种审定、主管部门、政府农业、种子法、优良品种、品种选育、协作机制、省级、监督管理、总则、玉米、小麦、区域、棉花、科学、境内、公正、大豆
D02;S12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