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16.02.016
盲目推广农业技术损失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4日,以广东某公司为甲方,以某农场主吴某某为乙方,签订《委托种植中药材黄芪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在新疆建立中药材种植基地,提供一年生黄芪种子6.8吨委托乙方种植黄芪5 000亩,甲方承诺在乙方按照甲方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种、管、收的情况下保证乙方净收入不低于当年周边地区种植棉花的净收益每亩5 000元,乙方承诺收获的全部产品包括黄芪及其种子归甲方所有.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1年4月7日将黄芪种子发往乙方所在农场.乙方子2011年4月18日收到种子,于同年4月27日开始播种,5月下旬播种结束.甲方技术人员杨某某对黄芪的播种、田间管理、收获提供了全程技术服务.黄芪长势良好.2011年10月底,因黄芪未成熟乙方无法收获和向甲方交纳黄芪及其种子,甲方同意乙方延期交付黄芪及种子,并要求乙方在当年土地封冻前采收黄芪及种子.
农业技术、生黄芪、种子、药材种植基地、技术人员、中药材、播种、周边地区、田间管理、合同签订、农场主、技术服务、未成熟、净收益、净收入、产品包、新疆、协议、土地、棉花
R28;R27
201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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