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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071.2015.09.011

种子经营者应从萝卜开花案汲取三点教训

引用
上海市某种业公司从国外进口,由北京市某种业公司分装后委托广东省某种业公司代销不再分装的萝卜包装种子.2012年底和2013年初代销的萝卜种子,在广东省当地种植生长发育的萝卜正常.2013年底和2014年初代销的萝卜种子,经种植生长发育的萝卜未到成熟即全部开花,造成绝产.农民诉诸法院.法院主持调解,种子代销商和种子使用者达成协议,种子代销商广东省某种业公司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 446 880元.种子代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罚金850 000元.笔者认为,种子经营者应从这起因代销种子被迫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案例中,汲取三点教训.

种子经营者、萝卜种子、开花、代销商、广东省、种业、生长发育、法院、非法经营罪、法定代表人、主持调解、种植、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民事责任、分装、上海市、北京市、协议

S33;D92

2015-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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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71

23-1213/S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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