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执法和技术鉴定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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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071.2015.05.007

种子执法和技术鉴定不应混淆

引用
种子管理机构,既可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包括种子执法等农业行政管理行为,又可以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授权,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种子执法等农业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属于行政行为.技术鉴定活动是鉴定专家组向申请人提供鉴定结论,是一种技术服务,属于民事行为.种子执法行为和技术鉴定活动的法律性质不同,两者不可混淆.

2015-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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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71

23-1213/S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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