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15.02.01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种子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运用
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定条件和原则
1.1 概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015-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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