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14.07.005
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的监督管理
1 生产许可管理
1.1 检查是否持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企业生产杂交水稻种子的前提是,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安排生产,不得先生产后办证、边生产边办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凭种子企业的书面委托、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种子生产,严禁无证生产.
1.2 检查是否依证生产
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并在播种后30d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报告.
地县级、种子生产基地、管理机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人民共和国、组织、子管理站、政府农业、许可制度、许可管理、生产合同、生产地点、企业生产、品种名称、检查、种子法
R19;S33
2014-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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