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13.010.00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在我国种子体制改革、种子生产经营的规范化管理及种子企业的培育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种子市场化不断发展,全球化国际化竞争不断加深,种业的作用和地位不断突现,特别是201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农作物种业的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首次明确了种业科研的分工,首次明确了种子企业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作物种业将进入产业升级的新阶段.《种子法》与《意见》精神和我国现阶段及将来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对照,仍保留了较多的计划经济时代特征,有的甚至相矛盾,因此必须加快《种子法》修改进程.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业发展、农作物、种子企业、体制改革、企业的主体地位、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化竞争、规范化管理、修改意见、时代特征、生产经营、培育发展、计划经济、产业升级、产业地位、战略性、市场化、全球化
D02;F32
201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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