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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071.2012.12.012

一起关于经营未审先推棉花种的办案经历及体会

引用
1 案件经过 2007年4月26日,山东省临朐县农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在农村集市上经营标有鲁棉21号的棉花种,现场有2袋共10kg,已销售2kg,该品种涉嫌未经审定就销售,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实物证据登记保存,现场证据拍照,并做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农业局随正式立案调查,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农业局派执法人员于27日专程赴济南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求证,经查该品种确实未经审定,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营、棉花种、办案、执法人员、农作物品种审定、现场证据、山东省、农业局、执法检查、询问笔录、销售、违法事实、实物证据、立案调查、勘验笔录、合法权益、委员会、临朐县、当事人、拍照

G4 ;F83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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