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11.06.014
刍议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事项的缺失
@@ 当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告知事项中,只告知了以下3项,即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告知事项中缺失了向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告知其享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这一信息.
刍议、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知事、缺失、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申请、履行方式、救济途径、分期缴纳、法律后果、法定期限、信息、提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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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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