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案件取证难的四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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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071.2010.10.011

种子案件取证难的四种表现

引用
@@ 1 口头合同为主 一部分人是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与初次合作的对象,不详细了解对方资质、规模、是否具备赔付能力等相关信息,就草率进行合作.多以口头形式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也极为简单.另一部分人是双方之前有过合作,讲交情、"抹不开面子"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种子案件或者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且无法提供有力证据.

种子、案件、取证难、Seed、书面合同、自我保护意识、合作、相关信息、口头形式、口头合同、法律知识、资质、证据、赔付、能力、开面、纠纷、对象

DF6;D91

2010-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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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71

23-1213/S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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