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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071.2006.10.002

对农作物种子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探讨

引用
@@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实施5年多了,假种子、劣种子、未审定品种坑农害农事件仍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种子经营市场的放开,种子索赔民事案件不断上升,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种子纠纷必须面对,不可回避.该不该赔?该谁赔?赔多少?按什么赔?本文仅对赔偿构成中的可得利益一项进行研究探讨.

农作物种子、损害赔偿、种子法、行政主管部门、农民法律意识、人民共和国、种子纠纷、协调处理、生产资料、审定品种、切身利益、农业、民事案件、可得利益、经营市场、增强、索赔、事件、实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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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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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71

23-1213/S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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