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01.10.005
对种子标签管理的探讨
@@ 农业部第49号令<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第五条又对主要农作物、混合种子、药剂处理的种子、转基因种子、进口种子、分装种子、含有杂草种子的种子等七种情况的种子标签作了具体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作物种类等八项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笔者认为种子标签的内容应明确以下3点:
种子标签、农作物、作物种类、生产商、包装物、经营许可证、种子类别、质量指标、杂草种子、药剂处理、品种名称、具体规范、管理办法、转基因、印刷品、农业部、证明、印制、进口、检疫
S33;S5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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