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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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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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首先保护的是文字著作,但又远远不止于”著作”.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工程设计、地图、计算机软件、演员的表演实况等等①,凡是有可能被复制,即被”复版”、”翻版”或”盗版”的智力创作成果,也都在被保护之列.也正因为如此,国际公约及一大批国家保护这类成果的法律,称为”版权法”.另有一大批国家,从强调受保护主体着眼,称”作者权”.只有日本及我国例外.

著作权法、修正案、国家保护、算机软件、国际公约、工程设计、创作成果、保护主体、作者权、版权法、智力、音乐、演员、舞蹈、文字、日本、复制、法律、电影、电视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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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79/D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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