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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2690.2001.06.003

对我国种子纠纷的思考

引用
种子纠纷是以种子为对象而产生的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维权意识的增强,种子纠纷与日俱增.从宏观上讲,种子纠纷是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现象.为了促使种子市场正常发育,对种子事件应从情节上加以认识,把一般的种子质量事件与坑农害农区别开来.对种子纠纷的处理也应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农业部应组建种子质量事故鉴定专家组,各省也应以同样的方法组建专家组,主要是对种子质量事故进行科学的鉴定,分清责任,以此作为赔偿的基础依据.为了缩小种子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因赔偿额度而产生的分歧,国家应颁布一项有关种子质量赔偿的法规,对赔偿的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种子纠纷、生产、经营、质量事故、专家组、鉴定、赔偿

19

F324.6(中国农业经济)

2004-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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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690

14-1160/S

19

20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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