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24.01.010
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问题研究
当前,理论上仍存在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原件之争,法院对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也颇有不足,完善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规则具有必要性.立足于区块链存证技术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保障逻辑,宏观上应依据区块链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型和存在的不同阶段构建其真实性认定的基本框架.链上生成的区块链电子数据为原件,可自我鉴真,应推定其为真实;链下生成的区块链电子数据为复制件,应遵循最佳证据规则.在区分入链前后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推定区块链电子数据入链后的形式真实性,并采用过程审查和补强规则来综合认定其入链前的真实性.微观上须统一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资质标准,细化平台中立性认定标准,以完善区块链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
区块链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审查、技术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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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13(中国法律)
2024-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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