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23.03.010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为应对网络时代的新挑战,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探索出以口供为主、推定为辅的方法,体现了对实体与程序、扩张入罪与限制入罪的权衡.传统理论上,"明知"认定应当理解为"确知"+"可能知道",关键是把握"可能性"的标准.新兴理论中,促进说和不作为处罚说提供了"明知"认定的新思路,但是也存在各自的局限."明知"认定依赖帮助行为的类型.在传统犯罪帮助行为类型中,"明知"认定体现了程序包容评价的特征,用单向明知取代了意思联络.在新型网络帮助行为中,应采用综合促进率标准,客观促进因素需要区分灰色产业和黑色产业,体现的是"明知"的认识对象的性质,主观促进因素需要区分确知和实知,体现的是"明知"的认识可能性程度."明知"的认定需要依据客观行为的性质具体把握对于犯罪促进率的认识程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犯罪促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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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2022CCLS022
202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