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22.02.013
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民事公益诉讼适用问题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呈现普遍性、不安全性和单方性等特点.信息主体通过让渡部分信息权利换取便利,信息管理控制者通过信息收集入口获取的信息主体的"表示同意"进行后续的信息处理行为.传统的私益诉讼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有效救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转向公益诉讼保护的迫切需求.在当前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在起诉主体适格及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争议.为优化制度设计,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适格起诉主体的具体范围,完善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作用.
个人信息、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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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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