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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318.2021.04.010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刑法定性机制 ——以实行行为的分析为切入点

引用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裁判往往着眼于行为人造成的死亡结果,着重探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忽视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实行行为性的特点.实行行为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基础,需要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且须为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所类型化.轻微暴力行为明显不等同于具有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现实危险性的伤害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同时,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需要实行行为的存在,且此时实行行为的认定是限定过失犯罪处罚范围的重要标准.实际上,该类案件更多地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司法裁判对轻微暴力致人死亡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更多地体现了司法折中立场.

轻微暴力;实行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意外事件

36

D924(中国法律)

2021-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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