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21.01.009
论善意重婚中后婚当事人的法律保护
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这几乎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国家(地区)法律的通例.重婚分为善意重婚和恶意重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两种重婚类型未进行区别规定.法条的单一直接造成实践中"合法却不合理"的案件裁判.我国立法机关可借鉴美国、日本、德国对善意重婚的例外规定.阶段性地承认善意重婚的后婚效力不会影响一夫一妻制度,善意后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应劣后于前婚当事人.我国立法机关可考虑对善意重婚的婚姻效力予以阶段性认可,宣告无效的后果不必向前追溯,只向后发生效力即可;在善意重婚所致的财产纠纷中,后婚当事人与前婚当事人所享权利应受同等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进行具体化规定.
善意重婚、无效婚姻、后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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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1(中国法律)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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