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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318.2019.02.008

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代表机构

引用
代表机构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主体,自2011年实施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对其概念予以明确后,其与办事处、分支机构、子公司与业务代办人等组织机构的界限也渐趋清晰.作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有待进一步限定,而作为对外送达的途径之一,向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的问题,将相关司法解释上升至专门的法律高度必然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涉外民事诉讼、代表机构、管辖权、送达途径

34

D925.1(中国法律)

2019-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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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3318

41-1396/C

34

201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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