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9.01.008
对损害商誉罪的再审视 ——以鸿茅药酒案为例
刑法对个人名誉的保护包括捏造事实的诽谤罪和价值贬损的侮辱罪,而对损害商誉罪的保护仅限于捏造事实,不禁止价值贬损.个人的名誉来源多元而脆弱,而商品是服务于人的,没有那么高位阶的尊严,并且消费者有权对商品进行价值评判.损害商誉罪的主体不应包括体现社会监督的非竞争主体,因为损害商誉罪在立法演进过程中不曾包括非竞争主体,而且损害商誉罪作为法定犯,以违反一定的法律为前置性条件,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损害商誉罪、捏造事实、价值贬损、非竞争主体、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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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201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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