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9.01.006
《民法总则》第九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解释适用
《民法总则》第九条之"资源"应指民事法律资源.民事法律资源可分为人身性资源、财产性资源.民法法系中的众多制度属于资源保障制度,自然资源属于财产性资源.《民法总则》第九条之"生态"应为"美好的、和谐的","环境"应指"民法体系法律环境",自然环境被民法体系法律环境所包括.基于《民法总则》第九条之解读,民法典立法应加入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规范.
人身性资源、财产性资源、资源保障制度、生态、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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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201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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