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8.03.014
《民法总则》情态动词规范化研究
法律是由语言组织而成的系统体系,立法语言是法律的载体.一部法律如果没有严谨的立法语言进行表述,其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就不能准确地传达给用法者.情态动词在法律中或设定义务,或赋予权利,是法律语言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民法总则》中情态动词种类众多,含义丰富,出现了情态动词的多义性和法律语言精确性之间的矛盾.在未来《民法分则》编纂中,应当尽量统一情态动词的用法、简化其体系,为规范立法语言做出贡献.
《民法总则》、情态动词、立法语言、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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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2018-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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