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6.04.008
从六赃到德日财产犯罪——我国贿赂犯罪的分层立法建言
六赃中的“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以是否“枉法曲断”为界限进行划分,在法定刑上有所差异.德日刑法理论中关于受贿罪的法益之争分为“不正当必要说”与“不正当不要说”两大阵营.前者将不正当行使职权视为受贿罪一般情形,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视为危险犯;后者将行使职权的行为作为基本犯,而不正当行使职权系加重受贿罪.无论采用何种学说,枉法受贿罪与不枉法受贿罪界限分明,且在德日刑事立法中均有所体现.我国将受贿罪侵犯的法益定位为“廉洁”,但这样的定位不仅模糊不清,且未体现出受贿罪中“不正当行使职权”与“正当行使职权”的界限.我国应当区分受贿罪与枉法受贿罪,并在法定刑上体现两者的差异.
六赃、受贿罪、不正当利益
31
D924.392(中国法律)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