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6.02.006
《公司法》关于债权人保护的机制探究——以资本认缴制为视角
自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债权人保护制度显得差强人意.既然立法倾向于让市场主体自行识别、评估和承担风险,就需尝试建立—些新的制度作为市场主体自我维权的平台,以此恢复法律天平之平衡.相关部门可以从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平台、完善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限制股东分红权的行使和设立债权人请求权四个方面着手逐步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制、资本认缴制、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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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6-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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