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5.04.012
论审查逮捕阶段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监督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予以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侦查人员可以录音录像。司法实践中,北京市公安机关基本上实现了对全部犯罪嫌疑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对大部分证人、被害人询问也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移送审查逮捕时,公安机关会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全部或部分移送审查,虽然同步录音录像的刑事诉讼地位存在一定争议,但对其审查还是必要的。目前公安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质量不高,加之逮捕期限短、局域网播放器有限等问题,决定了审查逮捕阶段无法对全部或大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因此,必须明确审查重点,寻找其他有效方法,明确审查后的监督方式来提高审查效果,达到严格审查证据和有效监督侦查活动的目的。
审查逮捕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监督
D926.4(中国法律)
2016-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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