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5.03.009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兼具租赁性、独立性、虚拟性等特征的电子商务媒体,它一般不参与商品交易,只是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构成间接侵权责任,明知和应知为衡量其过错的主观意志标准,就过错部分造成的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为了创造更优的网络交易环境,立法者或司法者应对它的商标侵权做出独立解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可通过提高保证金或适用实人认证制度等方式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权利人要提高维权意识,积极寻求最佳救济方式。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侵权、间接侵权、一般连带责任、实人认证
D923.43(中国法律)
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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