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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318.2015.02.009

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中的出资问题研究

引用
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后股东仍不可零资本注册公司。股东虽可“一元”或“天价”注册公司,但这种非理性的行为并不能给股东带来预期结果。注册资本是公司获取初始财产的技术手段,也是划定股东责任的主要参考基数。“天价”注册资本,对公司招揽生意并无正相关的实益,股东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反而会因“有限”范围的扩大而加重。过长的出资期限潜藏许多风险,股东应理性对待。股东实际交付出资时法律也不应强制要求进行验资。

认缴登记制、出资、公司、股东、债权人

D922.291.9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BFX082

2015-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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