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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318.2015.01.012

论基层法官的法律续造

引用
成文法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法律文字有时不能涵盖被寻求的个案规范,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裁判必须是有创意的活动,且司法裁判积极参与法秩序之发展及续造。乡土基层法院司法环境相较于城市更为特殊,基层法官并非总是用法定规则本身涵摄个案,而是由基层法官依据法定规则,考量个案的情况而形成的规范。在形成及发展个案规范时,基层法官必须接受法律所确定的目的、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法律的体系及其思考模式的约束,逾越抑或扩张法律规定条款概念的界限、范围,应明示个案价值判断的方法和心证进路。通常情况下,法律续造在法律前见积累、法律条款识别、法益预拟衡量、裁判续造规则过程中实现。

法律续造、法益衡量、逻辑程式

D926.2(中国法律)

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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