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4.03.011
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行为的正当化--兼谈《民事诉讼法》新增第44条第三款的制度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禁止法官私自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但实务中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多有接触,很多情况下都突破了既有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考量,法官与当事人沟通行为的不规范性并没有危及当下的司法纠纷解决功能,但从程序法定的角度看,其对司法程序正当性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当下普遍存在的法官与当事人不规范沟通行为,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法官考评制度不合理、法官存在追求实体公正的集体无意识以及部分地方法院过分注重案件调解率。要实现法官与当事人沟通行为的正当化,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实现调审分离,加强司法行政管理。
法官、当事人、沟通行为、正当化
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FX091
201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