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2.01.011
我国审判权行使的三元分离及其重构
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应当完整、不被分割地由法官独立行使。我国的审判权行使在法院内部呈现一种三元分离结构,人为割裂了审与判的关系,成为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在审判权行使重构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合议庭,规范审委会,弱化联席会,然后逐渐限制以至取消庭长(审判长联席会)和院长(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权的行使回归合议庭,在此基础上最终实现法官独立。
审判权、三元分离、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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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2(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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