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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318.2012.01.011

我国审判权行使的三元分离及其重构

引用
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应当完整、不被分割地由法官独立行使。我国的审判权行使在法院内部呈现一种三元分离结构,人为割裂了审与判的关系,成为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在审判权行使重构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合议庭,规范审委会,弱化联席会,然后逐渐限制以至取消庭长(审判长联席会)和院长(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权的行使回归合议庭,在此基础上最终实现法官独立。

审判权、三元分离、司法独立

27

D926.2(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2-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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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3318

41-1396/C

27

2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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