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2.01.010
试论参与型征地批准程序的建构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审批的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和内容等都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参与型征地批准程序是使被征地者参与征地审批,以弥补现行征地审批程序中“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和权力监督乏力的缺陷。参与型征地批准程序必须在制度设计上重视主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程序设计的目的。
土地征收、批准程序、权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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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6(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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