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1.04.010
儒家“活法”与儒式公民社会
所谓儒家“活法”,是指由传统儒家倡导的义理,经历史流变而内化为人们所广泛践行的柔性社会规范,它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人际组织与动员上的一种传统而又现实的“微观制度”。基于儒学义理两千多年的社会化历程,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人际组织与动员的方式体现出强烈的儒家文化特征,其公民社会可界定为儒式公民社会。因此,简单地套用西方的研究范式与制度供给模式来研究中国的公民社会,不仅在理论上会形成误判,而且在制度构建上也可能会陷入误区。
儒家“活法”、柔性规范、儒式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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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22(党的组织、会议及其文献)
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儒家‘活法’与中国法治现代化关系研究”CLS20111304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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