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1.02.014
从完善基金仲裁规则的角度谈基民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基金业整体规模持续扩张,由此引发的基金投资纠纷增长很快,其中涉及基民权益保障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究其根源,不对称的仲裁法治关系成为制约投资者权益保障的主要障碍.而双赢的仲裁法治关系的建立要求改变基民权利保障的内外部环境,维护仲裁救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体系.由于基金投资的集体仲裁机制尚未建立,第三方的公信力不足以确保实现实质上的社会正义,因此,赋予基民“二次选择权”、建立判断型的调解制度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基民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实现.
基金、仲裁规则、基民、集体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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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4(中国法律)
2011-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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