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10.03.010
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要根本解决问题,就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有三条路径可以选择: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用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取的利益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社会保障
25
D922.3(中国法律)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