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09.01.015
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新破产法首次确立了职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新制度的引入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管理人选任制度不完善、没有得到充分的监督、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明确等三个方面.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新破产法只有建立和完善管理人选任的双轨制,建立和健全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并完善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才能真正发挥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新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缺失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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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中国法律)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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