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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318.2008.03.015

《物权法》颁布与我国征收征用概念之重构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为我们重新认识和界定征收征用的概念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要求.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应将征收征用的客体界定为财产权,将公益限制纳入征收征用概念体系,应以时间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来区别征收和征用,应将普通征用和人力调用也纳入征用的范围并予以补偿.整合后的公益征收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有偿取得或限制公民财产权以及临时使用公民财产和劳务的行政行为,包括公益征收、公益征用、公益限制三种类型.公益征收和公益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永久性取得公民财产权,后者是临时使用公民财产和劳务.公益限制是指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管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补偿之责,既不同于征收,也有别于征用.

《物权法》、征收征用、概念、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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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4(中国法律)

2009-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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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318

41-139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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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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