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06.04.017
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完善——以《公司法》第183条为中心
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赋予了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权,反映了公司法对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使得司法实务中法院受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案件有法可依.然而,立法又过于简单和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就现行规定的实体完善和程序设计,仍需深入研究和探讨.
公司司法解散、实体完善、程序设计、替代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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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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