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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318.2005.04.019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期待权

引用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也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保护出卖人的权利,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买卖双方订立何种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其围绕的核心始终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因此,确定双方在履行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所实施的其他行为是否有效,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的性质.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期待权、附条件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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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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