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318.2001.02.02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几个问题之我见
作为一部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一级独立的执法机构,"办事处"之名欠妥,直接定名为"(矿区)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宜.二是在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宜有关于"纪律处分"的规定.三是条款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问题.
煤矿安全、法规、执法机构、法律地位、纪律处分、条款设计
16
D922.592(中国法律)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