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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751.2016.02.005

论“审判中心”改革下我国侦诉审工作机制的重构

引用
“审判中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将刑事诉讼的重心转移到审判阶段,使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审判中完成.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侦诉审工作机制存在较多的缺陷与问题.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需要对我国侦诉审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工作机制进行重构.强化侦诉审之间的制约机制,完善案件的分流机制,重塑庭前准备机制以及健全庭审质证机制成为改革的重要措施.

“审判中心”改革、侦诉审、工作机制、重构

12

D920.0(中国法律)

2016-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6-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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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1751

41-1379/C

12

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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