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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河南省级官员的司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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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南省级官员的司法作为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实践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地方社会中的实际运作过程.在这个运作过程中,社会各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国家法律法规既有遵守又有抵触,甚至公开对抗从而形成违法犯罪,故而造成各种类型的司法事务.清代的河南司法事务繁多、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国泰民安的主要有盐硝非法买卖,利用秘密教门蛊惑民众、对抗朝廷进而扰乱社会秩序,也有事发朝廷或者他省而牵涉到河南的司法事务.清代地方司法事务是省级官员施政的主要内容之一.以督抚为首的河南省级官员从维护地方稳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针对具体的司法事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以期从根本上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省级官员尤其是掌握一省最高司法权的督抚大员,在处理地方司法事务时上要报朝廷、下要责成州县官办理,或者亲自督办.清代河南省级官员的司法作为不仅反映在如何依法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在稳定河南、稳定大清王朝政权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清代、河南省级官员、司法作为

50

D909.92(法的理论(法学))

201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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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204

41-10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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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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