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使用者付费公共产品定价的法律重构
现行价格法律制度以公共产品“重要性”作为政府定价的衡量标准,严重制约了PPP模式的推行.PPP模式本身具有利益平衡、价格均衡和价格生成之困境,为科学合理定价带来困难.价格法律制度应根据公共产品是否具有竞争性来确定PPP模式下定价模式.对于竞争性公共产品或者竞争性环节,政府通过引进和维护竞争来实现市场价格均衡,即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强自然垄断属性公共产品,在赋予企业定价权的前提下,(在PPP合作过程中)实行价格上限、标尺竞争规制和(在PPP合作之前)特许经营制度,即实行价格上限下的自主定价.
PPP模式、公共产品、市场均衡价格、价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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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2016-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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