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的范围——以我国《继承法》第3条修改为中心
遗产作为继承权的客体,是《继承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国内外立法和理论学说对遗产各有不同界说.针对我国学界对《继承法》第3条关于遗产的修改建议,作者提出遗产应该包括自然人的一切财产,如物权和债权;同时,探讨了新时期网络虚拟财产、占有形态以及特殊类型不动产的继承问题,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适应我国当前多样化财产权益的需要.
遗产、继承、自然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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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5(中国法律)
2016-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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