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与保障结构
我国财产权保障的宪法传统表现在:个人财产与财产权受保护的程度与宪法中所确认的所有制形式、经济成分的多寡成正比例;以”所有权”为核心;以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要目的;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相比,地位低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宪法地位确立为契机,上述传统部分被打破,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实现的双重目的下定位我国财产权的宪法地位.财产权入宪引起了我国宪法中财产权由单纯的”存续保障”结构向包含”价值保障”结构的转变,”价值保障”将在我国财产权保障中占有一席之地.
财产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存续保障、价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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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2016-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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